寧海新聞網(wǎng)訊 王某是寧海一家服裝店的店主,2010年12月,她將一批衣物委托我縣一家快遞公司運送至寧波江東區(qū)。誰知,7天后,王某收到被退回的衣物,拿到一看,部分衣物已被嚴重污染。雙方多次就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2011年底,王某將快遞公司起訴至縣法院,認為,王某與快遞公司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其價值5萬元的衣物全部遭受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王某損失5萬元。
庭審過程中,王某出示了服裝店的銷售單和進貨退貨單一份、快遞公司當時業(yè)務員的書面證明,以及被紅色粉末污染掉的衣物等。對于衣物的損失,王某認為應該按照衣物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計算,折算成人民幣為5萬余元。
快遞公司則表示,衣物被污染了,他們深表歉意,但是,在快遞單的背面快遞服務協(xié)議當中有這樣一個約定,運送的實際價值不超過兩萬元的話,在收了快遞費以后還要加收3%的保價費,未保價的物品損壞或者損毀,最高不超過資費的5倍進行賠償,即最高不超過500元。
考慮到實際情況,快遞公司表示盡管王某沒有保價,他們愿意賠兩倍,按照1000元賠償。
而快遞公司的這一答辯,讓王某無法接受。500元的賠償和王某主張的5萬元賠償要求相差甚遠。
王某提出,當初辦理快遞業(yè)務時,業(yè)務員并未說明有這樣的約定,未盡到說明義務,因此,這一條款應屬無效。
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對雙方進行了調(diào)解,最終,快遞公司賠償王某損失2萬元。(記者言生通訊員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