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篇
案情簡介:
40歲的毛民是某機械有限公司員工,2013年10月進入液壓車間從事操作工。2014年1月15日,毛民在操作液壓機時,壓傷了左手大拇指,在醫(yī)院接受了10天的治療。出院后,毛民多次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遭到拒絕。
毛民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來到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中心工作人員仔細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發(fā)現(xiàn)毛民的工資平時是公司每月打至毛民卡中,于是告知毛民將銀行卡的代發(fā)工資記錄提供至縣人力社保局工傷認定科,員工憑此記錄可單方面申請工傷認定。
然而,縣人力社保局工傷認定科因證據(jù)不足駁回了毛民的工傷認定申請。無奈之下,毛民再次來到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承辦過程:
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再次仔細詢問了毛民工作及受傷情況。承辦此案的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告訴記者,因毛民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不予配合,單方申請工傷認定又因證據(jù)不足駁回,維權的有效方式只能是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是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再申請認定工傷及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才可請求相關賠償。這個維權之路若要按程序走完,起碼需要兩三年。”
出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考慮,承辦人先書寫好勞動仲裁申請書,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毛民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接下來幾日里,承辦人多次電話聯(lián)系對方公司,明確告知:根據(jù)毛民每個月銀行卡打發(fā)工資的記錄,是完全可以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走仲裁程序,毛民勝訴是肯定的。隨后工傷認定、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都是水到渠成之事,到最后公司還是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再則,毛民為其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這種行為亦是要承擔相關責任。作為公司的員工,毛民是一位外來務工人員,在公司上班已有半年之久,年齡尚輕,大拇指的傷殘對毛民的人生和往后的就業(yè)勢必產(chǎn)生不良影響,建議公司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fā),圓滿處理。
經(jīng)承辦人的不懈努力,公司負責人蔣某最終答應愿意協(xié)調此事。承辦人隨即帶領毛民去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進行了咨詢,結論是按毛民傷情應鑒定為七級傷殘。
承辦結果:
2014年3月17日,承辦人與毛民一同前往公司,公司負責人蔣某出面與承辦人調解。根據(jù)毛民平均工資3000元每月計算,七級傷殘的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扣除已領取的2000元生活費,尚應賠償110800元。
公司負責人蔣某認為因毛民在公司繳納工傷保險的時候,請假回家,未能及時繳納工傷保險,毛民也存在過錯,由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不合理,希望能夠減低賠償數(shù)額。在承辦人的多次調解下,最終毛民愿意接受對方賠償83000元,并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的方案。當即,承辦人為雙方擬好工傷賠償協(xié)議書,雙方簽字確認。
2014年4月2日,毛民打來電話告訴承辦人,他的錢已經(jīng)全額拿到了,現(xiàn)在打算回老家繼續(xù)休養(yǎng)。
簡要點評:
這是一起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導致關鍵證據(jù)欠缺的典型工傷賠償糾紛案件,因此,本案辦理的關鍵就在于如何找到有利于當事人維權的證據(jù)。一開始,援助中心以“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案由接受該案,雖然過程比較漫長,但也是當時證據(jù)缺失之下的無奈之舉。在案件處理上,承辦人選擇非訴調解這一快速結案的方式,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能調則調”的原則,大大節(jié)約了維權成本,提高了維權效率。
與此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為他人提供勞務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如此一來,在發(fā)生工傷時,維權效率將更高,維權成本也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