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A是寧海某村的農(nóng)民,2013年向銀行申請了農(nóng)戶貸款10萬元。小A沒有房產(chǎn),就找了同村的小B、小C、小D、小E,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2015年4月,小A因沒有按時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后,銀行幾經(jīng)催討也還不上,向保證人追討也無果,銀行便將小A、小B、小C、小D、小E五人一起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他們還本付息。
【處理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小A十日內(nèi)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小B、小C、小D、小E對全部借款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償付后可以向小A追償。
【法官說法】
一、何為保證?
《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北WC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本案中小E錯以為自己應承擔一般保證,即在小A的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自己才承擔責任,但實際上他們應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二、何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所以本案中,小B認為自己只需承擔五分之一的清償份額是錯誤的,每個保證人都需要對全部債務承擔償付責任,銀行可以要求任一保證人償付。小C和小D雖是夫妻,但是在借款合同中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是以其各自全部的資產(chǎn)對該份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兩人責任相同。
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如何追償?
《擔保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官:本案中,假如保證人小B最終還了10萬元,那么他可以直接要求小A歸還10萬元,向小A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小B、小C、小D、小E按照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案例提供/寧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