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方景霞 通訊員于珊婉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該如何尋求幫助?記者采訪了縣法院民一庭的任法官。
任法官說她曾經(jīng)也辦理過與“家庭暴力”有關(guān)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是一位姓鄭的女子,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每次法官找她交談的時候,她總是眼神飄忽,壓低著聲音說話。法官問她為什么要離婚,鄭某拿出了住院記錄、病歷本。出院記錄上記載她因“左外傷性鼓膜穿孔”住院11天,她說她的丈夫打她。后來,案件要開庭審理了,鄭某不斷跟法官強調(diào)開庭的時候記得叫上法警,不然她害怕她丈夫當庭打她。不過,還沒等到開庭,鄭某就主動要求撤訴了。
任法官告訴記者,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起訴離婚的女性都表示自己遭受過家庭暴力。但因為很多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正確有效地保留證據(jù),而加害方往往不會承認自己有施暴行為,所以認定上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的頒布實施,正是告訴大家如何向家庭暴力說“不”。
首先,遭遇家暴后要勇敢求助,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工作單位、公安、民政部門等都是可以求助的對象。特別是婦女受害,可撥打全國婦聯(lián)婦女維權(quán)公益服務熱線12338。其次,受害人要保留好相關(guān)證據(jù),包括照片、報警記錄、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向相關(guān)機構(gòu)的投訴記錄等,可作為日后追究賠償責任、起訴等的證據(jù),就像上述案例中的鄭某一樣。
《反家庭暴力法》中還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情節(jié)較重的,可以給予加害人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較輕的,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會記錄加害人身份、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以及不得再次家庭暴力的警告。這份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如果已經(jīng)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時,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緊急情況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在24小時內(nèi)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