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第十條規(guī)定,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籌措救災款物;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
(三)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區(qū)、農(nóng)村、學校和易發(fā)生意外傷害的行業(yè)和人群中開展初級衛(wèi)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xiàn)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開展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在社區(qū)、農(nóng)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
(八)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
(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并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guī)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一)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托的有關事宜;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縣紅十字會)